西安: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 取消家庭成员购房资格

2017-07-07 08:33:29|来源:三秦都市报|编辑:李妍|责编:董健雄

  昨日(7月6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台的《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对新旧房屋上市交易时限和区域进行了划分,并对不同情形的购房者需要提供的手续予以明确。

  新旧房屋上市交易有时限

  2017年4月18日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等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购买的商品住房,自购房之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的二手住房,房屋产权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司法裁决、直系亲属间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以及申请退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以上述方式取得的住房再上市交易(买卖、赠与),需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满2年。2017年6月28日起,在住房限购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含西咸新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具备五种情形需执行购房政策

  凡具备西安市集体户籍或西咸新区户籍居民家庭;因就学将户籍迁出,能够提供原户籍登记在西安市相关证明材料的;驻陕部队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证明的;入伍前户籍属我省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原户籍证明的;符合西安市军转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能够提供西安市军转办证明材料的居民,视同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执行相关购房政策。

  对符合《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一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件,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房时,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由引进人才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非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时,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或生育保险均可)的时间起算点,应以购房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已退休或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届满的,提供退休前2年的社会保险或参保年限届满的证明。

  2017年6月28日以前,已在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系统中提交合同网签信息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按原政策执行。

  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需审查资格

  西安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时,应先进行购房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具体程序为:商品房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等购房资格审查材料;非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在西安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查验申报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平台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后,持居民家庭购房申报材料(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向房管部门申请购房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谈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填写合同内容,并打印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确认。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与资金监管银行核对进账情况,由监管银行将进账信息录入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并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网签合同提交备案。

  购买二手住房(自行成交)的购房人向房管部门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等购房资格审查材料;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还需提供在西安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房管部门查验申报资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二手房网上签约平台填写《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资格审查通过后,买卖双方商谈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后,填写合同内容,并打印合同文本,双方签字确认,房管部门提交买卖合同网签信息。通过经纪机构购买二手房的购房人向经纪机构提供购房资格审查材料,并提交房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由经纪机构提交买卖合同网签信息。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西安市住房交易及限购政策。通过伪造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当事人必须解除买卖合同,同时,取消购房家庭成员在西安市的购房资格。(记者 赵丽莉 实习生 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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