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贴“偷窥者”照片引争议 律师:涉嫌侵权

2017-09-19 13:27:47|来源:西部网|编辑:王菲|责编:董健雄

  最近,西安小寨一座写字楼电梯口的醒目位置张贴着一张告示,上面写着,“这两人被抓到在女厕所偷窥,提醒女性朋友小心”。不仅如此,上面还配着一名男子的图片。这张告示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今天(9月18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这栋写字楼,联系上了张贴这张告示的当事人朱女士。她说,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这种事在他们这座楼上接连发生,第一次是在两个月之前,而这次就发生在上周五。

  朱女士:“卫生间的地板和门之间有一定的缝隙,就能看到外面,就看到一个人在外面,踮着脚,看见两个手在外面,很明显他是趴在地上在往里面偷窥,我就叫了一声,他就跑了。”

  朱女士一边往外追一边大声呼喊求助,这名男子最终从楼里的安全通道逃跑。不过在监控中,朱女士一眼就认出了这名男子。

  朱女士:“确定,肯定是那个人,我看到他鞋子,黑鞋子有个白条,我在监控上(看到)慌里慌张跑过来,躲在那看我有没有追上来,我追上来,他扭头就跑,监控上能看到我马上就追过去了,肯定就是这个人。”

  朱女士说,他们这一层楼上有舞蹈班,音乐班,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女性,为了震慑这种违法行为,他们才想出来在电梯口张贴告示的办法。这样的方式,似乎也得到了同一栋楼里不少人的支持。

  写字楼上班族1:“就是变态,该贴,让大家都注意一些。”

  写字楼上班族2:“贴了之后大家会注意一些。”

  写字楼上班族3:“贴了大家互相监督,如果发现把他驱逐出去。”

  不过,记者发现,在张贴的告示上,除了写有提醒大家注意女厕所偷窥变态的文字介绍外,还有两名年轻男子的六张正面监控照片。虽然有人觉得这可以一解大家心头之恨,但律师表示,这种方式涉嫌侵权。

  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立鹏:“偷窥这件事可以界定在法律上对他人的猥亵,但是张贴他人肖像,并且配有一定文字,这个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建议大家遇到相关事情后,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律师指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所以,大家再遇到类似事件最好还是报警,由警方来依法处置为好。(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 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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