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交易场所

2017-10-09 09:49:05|来源:三秦都市报|编辑:王菲|责编:董健雄

  记者昨日从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由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的《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0月15日前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以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护交易活动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意见稿拟定,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政府报送设立申请。新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的,省政府批准前,应取得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或相关活动。

  获批设立的交易场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商注册登记、开业等工作。交易场所未能按期筹建并开业的,筹建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筹建延期,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实行会员制的交易场所,应当制定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准入条件、权利、义务和禁止性事项,并与其签订协议,加强对其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防范其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15日,通讯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西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邮编:710006,联系电话:87292372;电子邮箱:sxscfbgk@163.com。(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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