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西安市户籍家庭申请限价商品房须提供两年个税缴纳或社保证明

2017-12-22 10:43:19|来源:西安晚报|编辑:王菲|责编:董健雄

  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近日下发《关于调整我市限价商品房准入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6月30日起,在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申请西安市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非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西安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两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据悉, 在以上区域申请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时,不再提供居住证、居住证办理受理单及申请人与其工作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得作为申请购买资格的有效凭证。各住房保障工作部门、人才市场已受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我市限价商品房购买资格的,按原政策执行。

  另据了解,6月28日西安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交易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西安市房管局正在抓紧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文件的实施细则,待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审定后,将在官方网站及时予以公布。(记者 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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