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侮辱诽谤他人 被判道歉并赔偿

2018-04-18 09:45:02|来源:三秦都市报|编辑:李妍|责编:董健雄

  在公司股东微信群内,发布一些恶意中伤他人的话语,虽未点名道姓,但因在特定的对话环境中,发布消息的股东对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这位股东不仅要在微信群内道歉,还要赔偿一定的抚慰金。法官提醒,微信群里乱讲话,小心“摊上事”。

  好言劝说却引来诽谤

  杨某与李某曾经同为西安某文化传媒公司股东,杨某还兼任该公司总经理秘书。两人共同加入了群名为“××文化项目股东群”,该群系公司为该文化项目所建,成员主要由当地文化传媒行业经理人及该项目投资人组成。

  2017年11月,李某因公事在群内发泄不满,并用恶劣语言针对公司总经理何某。杨某作为何某秘书,见状后对李某进行劝解,并在群里发出一条“做人,少记仇,多记好”的链接。随后,李某在群内说,“有的人躺着说话不腰疼,拿着别人的钱花着,说些冠冕堂皇的话,同吃一口饭,同睡一张床,说话同口气……”

  李某没想到,杨某以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诽谤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判决公开道歉

  近日,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在微信群中所说并未指名道姓针对原告杨某,杨某纯属小题大做、对号入座。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微信群内所发布的言论虽未直接指明对象,但结合信息发出时间段,回应内容及聊天对话人,可以认定李某的言语系针对原告杨某。李某针对杨某的言语具有侮辱诽谤性质,李某的言语具有公开性,一定范围内对杨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李某在“××文化项目股东群”公开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另外,考虑到微信群的受众范围有限,不如微博或网络论坛受众面宽泛,对于原告杨某主张精神损失抚慰金部分酌情予以支持1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网络发布不实言论也违法

  办案法官方圆介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言论自由不是情绪宣泄自由,无论在现实社会或者网络世界,针对他人或特定群体发布不当言论,如果僭越法律红线,符合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将会涉嫌违法。”方圆说,本案中,李某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丢了面子,还要付出金钱损失,可谓得不偿失。本报记者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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