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行政监管部门用好手中“利剑” 解决百姓实际问题

2018-08-29 15:21:32|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罗赟鹏):8月28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对2月份修订出台的《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做了详细解读,以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和使用这一政策,促使价格行政监管部门用好手中“利剑”,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监管,切实解决百姓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政策例行吹风会现场(摄影 罗赟鹏)

  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传递等方式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据了解,新的《办法》主要从取消收费证制度、公开定价成本、完善定价程序、建立信用档案等六大方面进行了修订,用以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问题进行行之有效的治理

  根据陕西省12358价格监管平台数据统计情况来看,消费者对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投诉主要集中在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和旅游服务价格三个方面。例如,一些小区和停车场在出入口没有张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部分物业小区的电梯费公示不规范,一些小区的电梯费分摊不合理,个别景区对特定人群的门票优惠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出席吹风会的陕西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严月天表示,陕西省价格行政监管部门针对这三个方面的焦点问题分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在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方面,一是陕西省物价局发出了《关于机动车停车收费价格政策的提醒告诫函》;二是西安市物价局组织安排了全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检查了100多个停车场,受理了180多起价格举报和投诉。

  在物业服务收费方面,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物业收费问题,陕西省各地物价部门都非常重视。例如,西安市物价部门在近两年就对全市400多家物业管理企业近千个小区的物业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2017年,还对70家具有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了收费政策的培训。上半年,西安市物价局根据检查情况约谈了20家物业管理企业,通报其存在的问题,并签订了物业收费承诺书。

  在旅游行业收费方面,针对旅游行业存在的经营性收费问题,陕西省物价局先后派出了三个巡查组,先后对全省30个4A级以上景区进行了巡查,同时对存在有价格违法行为的12家景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着力规范陕西省旅游市场价格行为。

  厘清界定 便于监督

  2017年12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清理整合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全国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2018年5月份,根据重新修订的《陕西省定价目录》,陕西省价格行政监管部门对《陕西省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将非居民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房产测绘收费、防雷装置检测费等4项收费不再列入政府定价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杨永太表示,《陕西省定价目录》的公布,首先把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厘清了,凡是能够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放开,由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不仅可以降低费用,还可以减轻缴费主体的负担。其次,将清理规范的工作成果以目录清单形式把它固定下来,从源头上防范乱收费,也能够防止已经“瘦身”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反弹。再次,收费目录清单是对政府定价目录的一个细化,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一级一级“晒明白”,有利于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用好权力 服务于民

  据悉,新《办法》从六个方面对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做出明令禁止,以明确经营者的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一是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二是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或者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三是在服务中减少服务数量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四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五是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六是还有其他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如若违反以上规定,价格行政监管部门将会依法做出处罚,但是也有人反映,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管过程当中滥用职权,甚至是左右竞争。

  对于此种现象,出席吹风会的陕西省物价局反价格垄断分局副调研员刘虎林刘虎林表示,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同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对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