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人造景观景点
2020-11-27 09:55:52来源:西安晚报编辑:王菲责编:赵滢溪

  11月26日,《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分组审议。修订草案从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展示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修订草案明确,秦始皇陵保护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

  为理顺管理体制,修订草案明确了省、市以及临潼区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省、市以及临潼区文物主管部门对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对秦始皇陵保护机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秦始皇陵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修订草案从保护规划、保护区域、保护对象、建设行为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修订草案规定,秦始皇陵保护包括对文物本体和自然风貌、生态和地理环境统一保护。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文物包括:封土和地宫;内城、外城及相关遗址,包括内外城垣、寝殿、便殿、道路、园寺吏食、门阙等相关遗址;陪葬坑,包括兵马俑坑、石铠甲坑、车马坑、马厩坑、百戏俑坑、珍禽异兽坑、御府储藏坑等秦始皇陵陪葬坑;陪葬墓、修陵人墓地;陵园附属设施,包括防洪堤遗址、鱼池遗址、石料加工场遗址、丽邑遗址等;陶俑、青铜器、玉器、金属器、陶器等各类遗物;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七类行为: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污损、遮挡、攀登文物及其保护设施;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观景点;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等可能损害秦始皇陵安全的行为;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坏历史风貌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