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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都不养娃 法院判决不准离
2018-02-07 10:36:37  |  来源:三秦都市报  |  编辑:王菲

  孩子是每个父母的心头肉,离婚诉讼中常有夫妻二人为了孩子的抚养权而据理力争,可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情况出现,法院该怎么判决?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离婚案。

  夫妻离婚都不愿抚养孩子

  小张和小王相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并很快有了可爱的儿子。儿子半岁时,两人即离开家乡外出打工,孩子一直由双方的老人轮流照顾。现在孩子刚满3岁,两人却感到常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婚姻没有继续的必要。也曾经因为离婚协商了多次,但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始终未能协商一致,两人都希望对方抚养孩子,自己支付抚养费。僵持不下,小张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小张和小王都认为自己外出打拼多年才为事业打下了基础,而抚养孩子的过程需要抚养人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两人都担心如果自己抚养孩子会影响事业的发展,也会给将来重组家庭带来不便。而双方老人也都表示年事已高,不再帮助二人,所以都不愿意抚养孩子。

  法院判决夫妻不准离婚

  办案法官介绍,离婚纠纷案件是三诉合一案件,需在一起纠纷中就夫妻关系的存续、孩子的抚养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分割等3个核心问题进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为了能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办案法官曾多次给小张、小王调解,希望他们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商定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两人仍然拒绝抚养孩子。鉴于此种情况,法官认为虽然小张、小王均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但二人均不愿意抚养孩子,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遂判决驳回了小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谢斌 通讯员 倪晓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