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西安市法制办公布《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管理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应当同步施划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并按照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候车亭和港湾式停靠站点。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西安市公交管理机构依据公交线网优化布局,调整公交线路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根据调整后的线路再次签署运营服务协议,重新授予线路运营权。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还应当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执照且实习期满,3年内无交通违规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纪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使用电子乘车卡但是电子读卡机无法使用的。
此外,《管理条例》还提出,除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禁止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及前后50米内路段停靠其他车辆或有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正常运行的行为。市城市轨道交通部门应当在规划建设地铁站点时预留公交换乘枢纽场站,确保城市轨道与城市公交无缝衔接。
2018年4月7日前,您可以将反映意见寄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传真请发至:86788348。(记者 康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