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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解读 加大基层执法力度 不作为将被约谈
西安晚报  2018-08-08 13:19:07

  45条措施护秦岭青山绿水,2016年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政府令的方式,首次明确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同时提出农家乐经营者、户外爱好者等与秦岭“亲密接触”的市民,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呵护我们的“父亲山”。

  划定边界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首次被明确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各区县的保护范围的具体界限,在《办法》中首次得以明确。

  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界限为:东、西、南至本市行政界限;

  周至县、鄠邑区、长安区行政区域内北至S107省道以北一千米;

  蓝田县行政区域内,北至S107省道;

  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北至灞桥区临潼区交界,南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西至沿阴坡村、下鲁峪村西界至柿园接二网路,沿二网路至新兴王柯寨段南延伸线至灞桥区蓝田县交界,东至灞桥区行政界限;

  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南至临潼区行政界限,北至西临城市快速干道临马路至临蓝路,其中陕鼓厂至华清池段北至骊山坡脚线,西至临潼区灞桥区交界,不含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规划范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应划定统一的生态管控边界,实现用地边界、空间信息、建设项目参数的统一,避免各类规划之间的矛盾。

  依法查处

  七类影响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可联合执法

  《办法》提出,市政府全面负责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等相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跨区县违法案件,并制定行政执法巡查通报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或者河道管理范围的,由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出现非法探矿、采矿,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污染水源地,破坏耕地、湿地、林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和其他重大违法案件等七类情况,可由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项目准入

  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出准入申请

  《办法》严格建设项目准入手续,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其他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减少污染

  “驴友”须将产生的垃圾带离

  “穿越秦岭,应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线路,同时还需将产生的垃圾带离山岭。”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办法》对《条例》未涉及的农家乐、登山穿越、峪口保洁等管理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

  根据区域经济和旅游发展等情况,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统筹编制农家乐集中经营场所,以及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环境卫生、道路、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的设置规划。

  农家乐经营者不得违法占地或者占用河道经营,按规定处理和收集生活污水、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弃置,优先选择清洁能源,不得砍伐林木作为燃料。

  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户外活动情况,划定旅游景区外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的路线和露营地,并向社会公布。而从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户外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路线开展活动,并将产生的垃圾带离。

  责任追究

  加大基层执法力度不作为将被约谈

  《办法》加大了基层人员的执法力度,不作为者将被约谈。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未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记者 赵辉见习记者 郭旭)

编辑: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