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陕西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结合陕西省实际,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以奖代补、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陕西省政府发文表扬,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陕西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陕西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1000万元。陕西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优秀的先进县(市、区)进行奖励,各奖励500万元。
各设区市政府向陕西省住建厅推荐2-3个县(市、区)政府参加全省评定,每个市区最终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综合管理工作“十佳县”。陕西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陕西省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提出奖励名单,上报陕西省政府审定。
《办法》明确奖励资金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县配套补助资金,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配套建设设施,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兴建楼堂馆所、公费旅游、发放个人奖金等。(记者 王嘉 通讯员 吴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