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厅日前印发《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 《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坚持公办为主
严禁将义务教育学校变更为民办
《办法》提出,编制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规划人口和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分布状况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将编制专项规划的依据、主要内容和图纸等予以公示,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或建议予以采纳。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坚持公办学校为主、民办学校有益补充的原则优化办学体制,强化政府责任,积极扶持和规范民办教育,统筹公办民办教育协调发展。学前教育应以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且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以上,其中,公办园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幼儿园总数的50%;义务教育应合理控制民办学校数量,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数原则上不低于义务教育学位总数的85%;严禁将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的义务教育学校变更为民办性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数量和招生数量应多于民办普通高中,并结合区域实际合理确定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及招生数量比例,确保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共服务属性。
新建住宅区配建学校
与小区同步验收
根据《办法》,城镇新建住宅区须按照建设标准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配建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3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配建小学;3万人以上的新区、开发区、旧城改造区和住宅区应规划配建初中;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的新区、开发区和旧城改造区,应规划配建普通高中。人口满30万的县(区)应规划配建一所公办特殊教育学校,人口未满30万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开设特教班。
城镇新建住宅区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完成前必须完成全部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的验收,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产证;发改部门不得备案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于3个月之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无偿将产权移交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接收并于接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
如对《办法》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于2019年4月30日前,写信至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710043),或发送至邮箱shehuilifachu@126.com。(记者 康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