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拳出击 扫黑除恶
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省高院法官就“两高”“两部”四个《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省高院法官赵进轩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四个《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主要特点等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请谈谈出台四个《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提出,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今年是专项斗争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需要出台更详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此背景下,四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提高专项斗争办案质效和法治化水平,能够有效震慑和预防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问:此次出台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界定恶势力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如何界定恶势力,各地在实践中标准不一。《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及时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意见强调,要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精准打击恶势力,用铁的规则筑起维护群众安全感的牢靠堤坝。
界定恶势力犯罪,应当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行为特征、社会影响四个方面来把握,主观上要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本质特征,客观上要有暴力手段或精神压制,即暴力或“软暴力”,行为上要有多次性、连续性、长期性特征,社会影响上必须具有引起社会混乱或群众恐惧的后果。
问:近年来,“软暴力”犯罪不断呈现出新的变化。请结合司法实践,谈谈如何界定“软暴力”?
答: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黑恶势力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他们没有明火执仗、打打杀杀,而是采取非法侵入住宅、摆放花圈、断水断电等手段,通过实施“软暴力”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恐惧和恐慌。案件办理过程中,对采用“软暴力”的相应违法犯罪行为、涉黑涉恶组织认定,一直是法律适用的难题。
《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软暴力”这类违法犯罪形式界定为违法犯罪手段。
需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软暴力”实施者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问:请结合《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介绍一下“套路贷”和普通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答:《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有助于准确认定“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要正确区别“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第一,要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情况,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第二,要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具有诈骗性质。“套路贷”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第三,要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借款人的意志,借款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迫使借款人还债。
“套路贷”和黑恶势力相结合,形成了集黑中介、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资金账户、制造虚假账目、虚假诉讼等于一体的黑产业链。这些新情况,带来了罪行认定上的难度。《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问: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打财断血”作为重点工作之一,请谈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财产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法处理黑恶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是从根本上斩断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治本之举。“打财断血”需要政法机关的通力配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了不同阶段政法机关的任务,推动形成打击、处置的合力。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要逐步甄别黑恶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质,明确权属关系,坚持抓捕涉案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人民检察院要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财产也要依法进行处理。(本报记者 甘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