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应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护,主动配合防控工作,落实防控措施,理性看待和依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为遏制疫情传播扩散、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作出贡献。那么,拒不配合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管理措施,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疫情防控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广大公民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更要树牢法治意识,自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邱昭继说。
邱昭继给记者讲述了2020年2月2日发生在湖北省崇阳县的一个案例:当天17时许,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崇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而叶某等人拒绝检测,并辱骂工作人员,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车辆。工作人员随后报警。当天18时许,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张某某和姜某是在执行公务。叶某拒绝接受传唤和调查,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叶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邱昭继解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此案最终的结果是,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此,邱昭继再次提醒公众,疫情期间,大家的每次理解配合,就是对战胜疫情的最大支持。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在疫情面前,理解和配合疫情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紧要关头,任何为了一己私欲,扰乱防疫工作的行为,都将被严厉打击!(陕西日报记者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