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当前疫情传播存在2个链条 现已管控B类密接104人 C类密接689人 男子西藏返渭隐瞒行程被查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2-08-19 10:42:39

  8月19日上午,渭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据渭南市应疫办副主任、市卫健委党组书记张荣岗介绍,经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渭南市当前疫情传播存在2个链条,其中3名感染者均存在流行病学关联,均和无症状感染者1旅居史有关,该感染者8月9日-12日有西藏旅居史,另两例中1例为无症状感染者爱人、1例为无症状感染者同办公室人员。渭南市疫情传播另一链条为西安确诊病例密切接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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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祖亮主持发布会 摄影 吴明玲

   当前疫情传播存在2个链条 

  据张荣岗介绍,2022年8月18日,渭南市新增1例确诊病例(渭南高新区报告)3例无症状感染者(渭南经开区2例,潼关县1例)。4例感染者中,社区筛查发现2例,密接筛查发现1例,集中隔离点发现1例。

  本土确诊病例:女,33岁,8月17日渭南高新区在社区筛查中核酸检测混管异常,随后被集中隔离,单采单检结果阳性,8月18日上午9时,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例(轻型)。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男,34岁,8月17日渭南经开区在社区筛查中核酸检测混管异常,随后被集中隔离,单采单检结果阳性,8月18日上午9时,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2:女,30岁,无症状感染者1配偶,8月17日作为密接被集中隔离,单采单检结果阳性,8月18日上午9时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本土无症状感染者3:男,49岁,西安市16日发布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8月16日被潼关县集中隔离,单采单检结果阳性,8月18日上午11时,经市级专家组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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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应疫办副主任、市卫健委党组书记张荣岗介绍相关情况 摄影 吴明玲

  张荣岗表示,经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渭南市当前疫情传播存在2个链条。其中3名感染者均存在流行病学关联,均和无症状感染者1旅居史有关,该感染者8月9日-12日有西藏旅居史,另两例中1例为无症状感染者爱人、1例为无症状感染者同办公室人员。渭南市疫情传播另一链条为西安确诊病例密切接触人员。本次疫情已涉及渭南市2区1县,部分感染者在被管控前存在广泛社会活动,后续疫情扩散风险较高,防控任务非常艰巨。

  本次疫情无症状感染者1,8月9日-12日有西藏拉萨旅居史,8月12日乘班机返陕,后自驾返回渭南,没有落实陕西省返陕疫情防控政策有关要求,且活动轨迹复杂,造成疫情传播风险。

  目前两类密接者均已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截至8月18日18时,渭南市现已管控B类密接104人,C类密接689人,已全部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离开渭南市的风险人员均已向相关地市发送协查信息。

  根据疫情风险情况,渭南市委、市政府立即决定对渭南高新区、经开区风险区域、重点人群开展多轮次核酸检测。8月17日、8月18日,渭南市已连续开展2轮较大规模核酸检测,后续2天将继续开展2轮次大规模核酸检测,之后将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核酸检测策略,尽快发现社会面感染者,阻断疫情传播。

  目前渭南市已划定11个高风险区, 3个中风险区;在高风险封控区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中风险区实行“人不出区、错峰取物”,严防疫情外溢。低风险区实行“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控措施。对摸排出的风险点位全力做好封控、消杀。

  目前所有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均收治在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病例中无重型、危重型患者。

  隐瞒旅居史引起新冠病毒传播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渭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永平通报了公安经开分局对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张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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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永平通报相关情况 摄影 吴明玲

  张永平表示,2022年1月份发布的《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中明确规定了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渭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瞒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 吴明玲)

编辑:陈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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