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明确,我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后,1-4级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209元,达到3332元,增长幅度数为8.1%。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这次调整涉及工伤职工16146人,其中1-4级3122人,护理1873人,供养亲属11151人。调整后,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增长10.2%、6.7%和7.4%,将这三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数8.1%,作为今年调整测算依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标准,1-4级伤残津贴月人均调整增加209元,5-6级伤残津贴月人均调整增加164.5元(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调整增加35元。调整后,1-4级伤残津贴月人均达到3332元,最低达到2930元,5-6级伤残津贴月人均最低达到2383元(用人单位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达到1279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4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36元。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调整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调整增加30元。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7年7月底前完成。(记者 赵丽莉 实习生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