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西安市政府下发《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根据办法,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由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根据方案,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如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未按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相关部门或社会意见的;对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预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专家论证的等。
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不符合提交会议审议条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而提会审议的;未按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组成人员和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未按规定形成、保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档案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研究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准备工作的;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未按规定达到半数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的;超越权限决策的等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和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要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相关机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记者 张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