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8月底前完成调整。
此次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是: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调整后,伤残津贴部分: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28元、215元、202元、190元,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93元的,增加到3193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7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2元。调整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87元的,增加到2587元;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193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4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83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部分: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生活护理费部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2900.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2320.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1740.28元。(记者 郭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