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月4日),三秦都市报记者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9月1日起,西安市未实行医疗价格改革的一级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卫计委、西安市人社局、西安市财政局四部门关于西安市一级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西安市未实行医疗价格改革的一级城市公立医院,全面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按照《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陕价服发〔2017〕30号)执行。
此次将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取消药品加成,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90%、同级财政(或经费管理渠道)补偿5%、医院加强成本核算承担5%的比例分担。
据了解,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已完成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县(区)级及以下公立医院,因其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由财政全额补偿,省、市、区按比例共同分担的,不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一并执行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7〕9号),对省上放开的特需服务及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定价,抄送同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记者 白圩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