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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收入作经费来源

西安晚报2017-11-03 09:52:28

  11月2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11月10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管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开展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拍卖、变卖或妥善处理。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管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管执法人员应持“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并应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形成记录档案。调查取证时,应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城管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依法全额上缴国库。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阻碍城管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围堵、伤害执法人员,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拦截执法车辆或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置。

  11月10日前,您可寄信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发送传真至63916444,或发送电子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提出意见和建议。(记者 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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