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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西安日报2018-07-05 16:26:55

  7月4日,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财政厅召开视频会议,安排部署陕西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7月底前,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届时,陕西省将有261万余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益。

  本次养老金调整是对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陕西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继续采用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的方法,特别是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加大调整力度,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比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部分多增加1元,引导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后继续缴费,在全社会形成长缴费、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导向,推动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具体调整办法:一是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8元。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首先是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退休人员本人2017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三是适当倾斜,对高龄(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193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对1938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周岁至75周岁),每人每月增加20元;对1943年1月1日至1947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周岁至70周岁),每人每月增加10元。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在省级参保的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记者 顾荣)

  举例说明:

  杨某某,男,1945年8月出生,2005年8月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26年11个月,2017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2696.79元。按照今年的调整办法,每月调整增加151元养老金,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为2847.79元。具体计算过程:

  1.定额调整:48元

  2.挂钩调整:93元

  ①按缴费年限调整15×2+12×3=66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②按养老金水平调整 2696.79×1%=27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

  3.倾斜调整:10元

  合计:48+93+10=151元

编辑: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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