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省住建厅昨日转发通知,要求建筑企业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
“双报告”是指企业定期将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进行报告。企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报告、整改销号等制度,主动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
企业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将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抄送属地工会组织,如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在发现重大隐患后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报告重大隐患详细信息,包括重大隐患的形成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评价)结果和治理方案等;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每月报送治理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价)并验收销号,验收后7日内报送评估结果和验收报告;未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应在整改时限到期前15日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和下一步治理方案等;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应按挂牌督办要求及时组织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向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督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记者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