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质疑装修公司定金退还不合理 律师:合同已定 消费者作为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

国际在线2017-08-02 15:16:15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代红玉):近日,西安市民董先生向国际在线陕西频道反映,他在未被告知相关退款规定的情况下,与西安某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定金合同,后因家里出现突发情况,急需用钱,所以决定放弃装修。而在大概十天后,他与该公司协商退款时,对方告知他按照公司规定只能退还定金的30%,董先生认为在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这样的公司规定让他无法接受。

  董先生:签合同时未告知 只退30%的公司规定不成立

  “莫名其妙的霸王条款,签定金合同时并没有跟我说过退款规定,合同里面也没有标明。”董先生说,因为当时该公司恰巧有优惠活动,所以他在7月19号与公司签订了一万元的定金合同,因为从没想过家里会有突发情况,所以便没有询问有关退款的事项,该公司也没有跟他提及过退款方面的内容。

  “公司内部规定,我们也没有办法,扣除的70%是定金合同生效后,我们的咨询、服务、设计等相关的费用。”面对董先生退还全款的要求,装修公司一名店员这样解释。

  而该解释并不能让董先生满意。董先生表示,在签定金合同前,双方约定签合同当天交设计图,但当天该公司拿来的设计图与他所住房屋户型并不符合,虽说后来设计师前来量过房屋面积,但之后并没有拿出新的设计图,并且合同里面显示设计是不收取费用的。合同签订后的十几天,该公司除了量房、打电话通知他去挑选材料外,并没有提供其他服务,所以董先生认为70%的扣费不合理。

  对此该店员表示,设计免费是建立在签订正式合同的基础之上的。与店员协商无果,董先生要求与店长通话。“每个公司都有公司下达的标准,我们也是有成本的,一万元的定金肯定不可能全退。”该公司一位姓赵的店长回应。

  “其实我对他们的服务基本是满意的,但在退款方面应该有正式的说明规定,消费者也有被提前告知的权利,扣除70%我认为不合理,因为我觉得截止目前,公司并没有给我做什么实质的服务。”董先生说。

  律师:定金合同已签订 即使商家服务差消费者也无权终止协议

  针对董先生的心结,国际在线陕西频道特咨询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慧芳了解有关定金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定金合同已签订,违约方无权要求退款。”薛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为董先生对装修公司的服务基本满意,且董先生单方面不愿意继续合作,所以作为违约方董先生无权要求退款。

  薛律师强调,如果是“订金”,只要消费者认为商家服务不满意,随时都可终止协议,要求商家退还钱款,因为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也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退还或不退还。

  但如果是“定金”的话,只要装饰公司不违约,即使商家服务差,消费者也无法终止协议,追回定金款。因此,消费者一定要在认真考察商家基础上,弄清交纳的预付款是“定”还是“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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