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ChinaNews阅读

宝鸡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宝鸡日报2017-11-17 13:40:42

  原标题: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为助力脱贫攻坚,让贫困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近日,宝鸡市民政局、宝鸡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从 2017年 10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 2016年 10月 1日提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40元,即: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保障标准由 482元 /人·月,提高到 522元 /人·月;其余县区由 462元 /人·月,提高到 502元 /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 2016年 10月 1日提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38元,即:全市统一由 3015元 /人·年,提高到 3470元 /人·年。

  家庭收入的核算是界定低保对象的依据。据介绍,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必要的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通常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对于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务工人员的收入,具体核定方法是:依据个人劳动力系数和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城乡居民务工收入=务工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系数。劳动力系数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宝鸡市民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采取劳动力系数法,有助于鼓励有能力的人员积极劳动,靠劳动养活自己,低保救穷但绝不养懒汉。

  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不能确定产量,无法估算收入的参照以下标准核算:粮食作物按100元 /亩计算,其他经济作物按 200元 /亩计算。从事养殖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刘亚媚)

—  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