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主要部门通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柳洪华 摄)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张安琪):1月16日,国际在线陕西频道从陕西省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新闻通报会议上了解到,为应对本轮重度污染天气,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升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至红色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为应对本轮强雾霾过程,西安市自1月14日0时起,已由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落实更为严格的停工、停产、限产等污染减排措施。但从空气质量监测情况看,整体污染仍处于重度至严重污染水平。经陕西省、西安市环保、气象领域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后认为:受西北气流影响,1月16日—17日西安市扩散条件虽有所好转,但17日后西安市将再次处于静稳天气状况,预测18日起西安市重污染过程仍将持续,部分时段或区域将有出现严重污染的可能,并将持续至20日以后。
为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稿)》规定,经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将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从1月17日0时起执行Ⅰ级应急响应。由西安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落实以下措施:
一、健康防护措施
(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二)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三)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四)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五)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六)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全市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向社会公布第二梯队医院名单,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一)公众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三)气象部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形势,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四)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五)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六)交通、地铁、城投等单位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一)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做好限行区域内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工作(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
(二)建设、城管、市政、交通、水务、地铁、城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三)城管部门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在适当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四)交通部门对连接市政道路的公路路段(国道、省道等)每天至少湿扫3次,其他路段每天至少湿扫1次。
(五)各行业监管部门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每日不少于3次。
(六)建设、市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喷涂作业。
(七)建设部门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地铁所需混凝土搅拌及运输正常进行)。
(八)对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和单位(《城市基本情况调查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编制大纲》涉及的工业点源、燃煤锅炉、产业集群、散煤、移动源、扬尘源、生活VOCs排放等),实施污染物减排措施。
附: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管理通告
一、限行时间: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径西安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西咸新区,临潼、阎良、鄠邑、周至、蓝田等区县按照已划定的机动车限行区域执行。
三、限行规定:将车牌尾号划分为1、3、5、7、9和2、4、6、8、0两个组合,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尾号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日期为11日限行1、3、5、7、9;12日限行2、4、6、8、0;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上述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公共汽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
(二)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和营运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校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三)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和事故勘察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使”、“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五)“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六、禁止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混凝土罐车等车辆在全市范围内通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过境重型载货汽车需绕行西咸北环线通行。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八、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降级事宜,另行通告,相关信息请查询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xa.gov.cn)、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www.xianj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