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丢身份证被异地贷款 银行:可销户但不取消
2018-01-02 09:42:26来源:西部网编辑:王菲责编:董健雄

  市民孙先生四年前遗失过身份证,去年申请房贷时发现自己名下多出一张异地申办的银行卡和一笔26.5万元的贷款。孙先生多次与银行方面沟通无果,如今不知道如何是好。

  名下竟有一笔贷款

  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方便孩子今后上学,孙先生决定购置一套新房。申请房贷时遭到了拒绝,银行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孙先生名下有一笔26.5万元的贷款,银行认为这笔贷款会影响孙先生今后一段时间内偿还房贷的能力。

  “我贷过款?怎么自己都不知道?”孙先生被搞得一头雾水,赶紧通过相关部门查询,结果吃惊地发现自己“被贷款”了。

  孙先生的查询结果显示,他名下的这笔贷款是2017年4月13日通过的,金额为26.5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60%,到期后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令孙先生不解的是,自己并不知情,“到底是谁、通过什么方式以我的名义办理了银行卡,又是怎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贷了款?”

  四年前丢过身份证

  经过查询,孙先生发现这笔贷款是一种“短期快e贷”的个人金融贷款,绑定银行为湖北襄阳一家建设银行。孙先生说,从办卡记录看,那一段时间他并未去过湖北襄阳,更没有可能会前往此地的建设银行申办银行卡。而且根据银行提供的开卡记录,办卡时预留的电话号码也并非他本人所有,到底问题出在哪里?孙先生思前想后,想起来2013年7月自己在西安曾丢失过二代身份证。他认为,可能是有人用他丢失的二代身份证办的卡,并于2017年4月通过这张银行卡办了那笔26.5万元的贷款。

  发现异常账户和贷款后,孙先生先后联系了西安和湖北的建设银行,对方都表示会进一步核实,可是事情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了,问题还是未得到妥善解决。

  账户可销户 贷款不取消

  与银行沟通期间,在孙先生的强烈质疑和要求下,去年9月双方向湖北东湖司法鉴定所提出司法鉴定申请,12月2日,该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建设银行内预留的办卡开户签字与孙先生本人签字有本质差异,不是同一人书写。此后,银行方面表示可以对非孙先生本人开立的账户进行销户处理,但是此账户申请的贷款尚不能取消。

  “既然银行方面都已经承认银行卡并非我本人办理,也就是说这张银行卡下的贷款也与我本人无关。那么,银行为什么对这笔莫名的贷款不予以取消呢?”孙先生说,银行因为审核不严给他造成了损害,却在发现错误后并未及时改正。

  对此,记者与湖北方面的开户银行取得了联系,一位姓李的主管表示,目前,银行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银行内部也已就此事展开调查,但是想要查清事情真相还需一定时间。他建议孙先生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或是等到今年4月还款期后,因为孙先生逾期90天不还款,银行也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时问题自然能够得到处理。

  维权不是简单事

  近年来,莫名“被开卡”“被贷款”的事件屡见不鲜,媒体也曾报道过类似事件。

  采访中,记者发现,遭遇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当事人感觉无奈的同时,更会觉得不安,因为一些金融机构竟然不核对客户所持身份证与开户者或者办理业务者是否匹配,就为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维权又成了难事。“作为普通市民,遇到这种事情自己又很难掌握有利的证据,所以在与金融机构沟通的过程中难免被动,往往被金融机构以‘正在进行内部调查’搪塞拖延时间。”孙先生说,作为“被开卡”“被贷款”的受害者,本身就遭遇了经济损失或是个人征信被抹上污点的烦恼,即便选择司法诉讼解决了问题,最终也是身心俱疲,遇到这样的事真的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能为自己做点啥

  对此,一位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如果发现个人名下莫名多出账户、贷款以及信用记录上出现了可疑信息,可到相关银行先行确认,如发现是由于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此类情况出现,可由相关银行内部处理或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对不良记录予以消除。同时,个人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养成良好的意识和习惯,保管好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西安银监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有相关银行涉及违规或违法,银监部门会进行严厉监管。对于用户被冒名办卡、贷款的事件,无论是市民的信息泄露,还是相关金融机构审批不够严谨,用户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第一时间能做的,还是选择报警,向警方求助了。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小东表示,《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金融机构违反此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赵小东表示,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对被冒用人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冒用人没有还款的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的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银行可以去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也可以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寻找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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