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嘉宾领导合影 摄影 沈卫
国际在线陕西报道(柳洪华):7月31日上午,“中以‘合’慧 与农共兴” ——以色列主流媒体负责人对话杨凌大型采访活动推介座谈会在陕西杨凌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九红,国际在线董事长藏具林,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陈亚平等领导,以及以色列主流媒体负责人出席了推介会。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刘天雄主持推介会。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九红致辞 摄影 张静攀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九红在致辞中指出,杨凌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也是中国唯一的农业自贸试验区。近年来,杨凌先后与全球60多个国家在现代农业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已成为国际农业科技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杨凌与以色列的科研机构、企业有着广泛的合作与交流,特别是双方建设的“以色列水肥一体化节水农业技术展示示范基地”,更是为中以在农业科技合作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李九红表示,此次活动标志着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迈上了新的台阶、开启了新的篇章,希望双方进一步深化了解,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使中以农业科技合作结硕果,实现互利共赢。
国际在线董事长藏具林致辞 摄影 张静攀
国际在线董事长藏具林在致辞中表示,随着中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推进,陕西在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尤其是以杨凌示范区为代表的现代农业发展更是成绩斐然。藏具林说:“希望远道而来的各位以色列朋友们能够从本次采访考察活动中深入感受以色列现代农业在这里的‘扎根成长’,同时也近距离观察杨凌现代农业所取得的最新成就,并通过各自所在的媒体平台将本次采访的内容传向世界。”
以色列总理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赫恩发言 摄影 张静攀
以色列总理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赫恩非常感谢中方的热情接待。他说:“对于中以两国来说,两国在水资源、农业创新等方面面临着共同的问题。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共同合作,分享创新技术。以色列在创新方面也有着丰富经验,并且,中以双方通过合作也共同攻克了一些问题,希望中以双方继续加强合作,围绕创新结出更多的成果。”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陈亚平介绍杨凌发展情况 摄影 沈卫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陈亚平从杨凌的五大竞争优势、四大商机等方面向采访团成员详细介绍杨凌示范区的发展情况。他说:“杨凌具备独特的政策体制优势、雄厚的科教资源优势、开放的发展优势、特色的产业优势、完善的配套优势。同时,杨凌示范区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重要抓手,营商环境持续向好,使杨凌具备了品牌价值商机、国际合作商机、产业集聚商机、智慧农业商机。”
杨凌示范区党工委副书记刘天雄主持推介会 摄影 张静攀
在以色列媒体代表与杨凌示范区企业代表座谈交流环节,来自农业科技报社、陕西杨凌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杨凌雨露节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别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宣传推广,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介绍了媒体和企业的发展情况。双方就建立农业科技资讯互通共享机制、农业生产科研攻关、企业投资等方面达成共识。
《今日以色列》总编助理依迪特在座谈发言时表示:“以色列的媒体致力于推动以色列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之间的合作。此次杨凌之行,我们将运用不同的媒体媒介,将杨凌农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发展成果,传递给以色列的读者,助力增进中以两国之间的互相了解。我们期待在杨凌看到更多创新成果,向杨凌学到更多的发展经验。”
《今日以色列》总编助理依迪特发言 摄影 在建瓯
以色列主流媒体负责人观看杨凌宣传片 摄影 张静攀
未来的杨凌,不仅是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策源地,更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农业发展智库,饱含“杨凌基因”的种子将被播撒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土地上。中国“农科城”也将成为陕西最具国际性的名片之一,以杨凌示范区为代表的中国现代农业,或将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及地区打开“农业外交”之窗。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