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陕西消息:为进一步提高陕西省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 年版)>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全陕西省统一的药品目录。
此次药品目录调整,陕西省将148种常规药品和97种国家谈判及续约成功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新增药品覆盖了癌症、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慢性病用药、儿童用药等领域。特别是此次纳入支付的国家谈判药品,多为近年来新上市且具有较高临床价值的药品,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国家医疗保障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患者个人负担将大大减少。
《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占医院总额预算额度和定额标准,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目录内药品调入和调出情况召开专门药事管理会议,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同时,医疗机构应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通知》要求,陕西省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加强对药品目录内药品报销和审核管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采购、合理使用目录内药品,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陕西省各统筹地区要尽快更新数据信息系统,确保参保患者能够买得到、用得上、能报销更多救命救急的好药。(供稿 陕西省卫健委 编辑 吴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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