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费标准确定后3年内不得调整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配合西安市基础教育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围绕引导支持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遏制过度逐利,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该《办法》在市发改委网站上进行通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学费实行分类管理
试点类学校实行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
根据《办法》,我市将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在分类制定学费最高收费标准框架下,给予民办中小学校自主定价权限。具体来看,民办中小学学费收费分为试点和一、二、三类。试点类民办中小学校学费按照市场化方向由学校自主确定,一、二、三类民办中小学校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来看,对少数适应市场多样化需求,注重发展特色教育和品牌教育优势,致力于提高质量和教学服务的学校,实行收费市场化改革试点,由学校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收费标准,抄送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后执行。
一、二、三类民办中小学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并考虑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兼顾促进学校发展的因素由发改委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学校分类制定收费标准。
坚持民办教育公益属性
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调整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坚持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的确定,按照市场化方向,实行放、管结合。市及区县发改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每三年对民办中小学分类收费最高标准进行调整。
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的民办中小学,一、二类和试点类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三类不超过35%。
落实贫困家庭学生等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截至2月14日
根据《办法》,我市财政、教育将会严格落实十三年免费政策,政府对民办中小、幼儿园的公用经费补助措施。各相关部门会严格落实政府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水、电、气、暖价格的优惠政策。落实对贫困家庭学生、儿童的扶持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据了解,该《办法》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月15 日至2月14 日。相关意见请反馈至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与服务价格处。传真电话: 029-86788880;邮箱:xiansffj@163.com;邮寄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费与服务价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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