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期,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十分关切。但少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依法惩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人民群众发现疫情重点地区来陕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省人员和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检测后阳性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要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社区和当地卫生健康委举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截至2月16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重点人员必须主动向当地政府或疫情防控部门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并纳入征信体系进行多部门管理和惩戒。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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