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10-28 13:57:28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赵滢溪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17日

  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着力破解当前我省中医药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

  (一)强化中医药院校教育。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对有家学渊源、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力度,将中医药传统文化、中医特殊技能等纳入相关专业研究生复试考核内容。在学校年度总规模内逐步增加中医(全科医学领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开展中医学、中药学本硕连读学制培养工作。推动陕西中医药大学创建一流中医药高校,支持申报博士授予单位。支持中医药职业院校培养中药材种植养殖及炮制、老年康养护理等技术技能人员。(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等分别负责)

  (二)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推进中医本科生基础课程、临床实践双导师制教育改革,鼓励国医大师、各级名老中医(中药师)参与在校生、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纳入工作室建设成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评。中医药教育高校的附属医院应设置临床教学门诊,加强实习、见习生跟师带教。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中医药优势、特色学(专)科申报省级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省中医药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三)健全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经典理论水平、临床能力、师承教育、医德医风等作为中医医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绩效考核、薪酬奖励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时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并与评优评先等挂钩。适当提高基层中医高级职称岗位总额及比例,县以下中医药人才晋升基层副高级职称时免除科研和论文要求。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资助的中医药项目予以配套支持。支持优秀中青年中医药骨干申报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特支计划等重点人才计划。定期表彰中医药突出贡献人物。〔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二、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

  (四)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建立中医药、科技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同联动的中医药科技管理机制,将中医药科研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方向。增加科研工作在三级以上中医医院科室考核中的占比。加大对中医药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支持力度。(省中医药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 

  (五)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高水平建设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陕西省中药资源产业化协同创新中心(省部共建)、秦药特色资源研究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争取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落户陕西。遴选有创新、有前景、有市场的中医药科研项目,通过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促进成果转化,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建设省级中药真实世界临床研究中心、循证医学研究中心。(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三、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六)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逐步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建立中西医结合团队、多学科诊疗体系、联合会诊制度,开展“宜中则中、宜西则西”联合诊疗,将落实中医师查房制度、中医会诊人次、中医参与治疗率等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内容。“十四五”期间,创建1-2个中西医结合“旗舰医院”和一批“旗舰”科室。(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七)建立西医学习中医制度。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都应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毕业须达到中医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相关考核后提供中医药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评聘。支持医学高等院校独立或联合开展五年制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和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八)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西医协作机制,推动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快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布局3个省级中医疫病救治基地,建立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加强各级中医医院感染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重症监护室建设和疾病防控机构中医药防疫力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九)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实施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中西医联合攻关,持续推进32个中西医协作项目、10个中西医重大病种联合攻关项目,力争5年内在治疗肿瘤、心脑血管等重大疾病以及“三高”等慢病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一批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科技厅分别负责)

  四、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

  (十)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探索建立与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合作共建机制,为省内中药新药研发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企业利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采取多种措施盘活中药批准文号等品种资源。加强政策扶持,支持独家、特色、优势中药品种做大做强。(省药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科技厅、省医保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十一)加大中药研发支持力度。支持中药企业研发申报基于经典名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和运动康复贴剂等中药新药,上市品种二次开发,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研发、产业化项目在省级科技计划中予以重点支持。依法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进行备案管理,允许经注册(或备案)的中药制剂在医联体、医共体内调剂使用。“十四五”期间,开发50个左右源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药专家名方的院内制剂。(省药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五、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十二)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并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应承担符合区域医疗卫生规划的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投入主体责任。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均应设置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应支持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省产业结构调整引导资金应支持中药产业领域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十三)多方增加社会投入。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中医药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地灵活运用土地、保险、融资等支持政策,打造中医药健康服务高地和产业集聚区。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医共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十四)加强融资渠道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扩大抵(质)押品范围。鼓励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医药领域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担保力度。省内已设立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应积极投资中医药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企业发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六、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

  (十五)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强化各级政府、中医药机构人才培养责任,加强中医基础、临床等卓越师资培养,探索建设一批疫病防治类、中药炮制类和鉴定类高水平学科,遴选建设一批重点专业、骨干师资和标准化住培实践技能考核基地(中心)。强化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知识培训,加大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骨干、技能工匠培养力度。“十四五”期间,依托现有资源和资金渠道,培育1-2名国医大师、2-3名全国名中医、1-2名岐黄学者,培养100名左右中医药优秀人才(50名省级名中医)。(省中医药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十六)实施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省级中医医院组建紧密型医联体、专科专病联盟,市级建设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的重点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共体,乡镇创建“旗舰基层医疗机构”“旗舰中医馆”,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建设中医堂(中医阁)。支持医疗机构开辟中医确有专长中医师诊室,鼓励中医确有专长中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在村卫生室执业享受乡村医生补助政策。〔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十七)实施中医药优质服务工程。探索建设国医大师、各级名中医、岐黄学者等入驻的名医堂执业平台,实行创业扶持、品牌保护、自主执业、自主运营、自主培养、自负盈亏综合政策。鼓励和支持有经验的社会力量兴办特色突出的品牌连锁名医堂,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时享受同等待遇。(省中医药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分别负责)

  (十八)实施中医药产学研医政联合攻关工程。依托省内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建立健全一体化协同创新体系,突破中医药科研关键技术、孵化转化高水平科研成果、研发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设备。支持相关院校与中医医院联合开展中医药专业人才培养,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加快发展中医药科技中介、技术经纪、专利服务、咨询评估等服务。(省中医药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十九)实施中药材质量提升工程。加快制定“秦药”标准体系,建设一批良种繁育基地。鼓励中药材“一县一品”、林下种植养殖,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培育一批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加快建设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中药材信息平台和现代化中药材专业市场、仓储物流中心。鼓励制药企业、医疗机构选购“定制药园”、可溯源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建设中药材第三方检测平台。〔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实施中医药开放发展工程。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医药机构与有合作意愿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建友好中医医院、传统医学中心、中医药产业园。以现有中医药海外中心(诊疗中心)为平台,推动省内符合国际认证和市场准入条件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技术“走出去”。优化中医药通关服务,加强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大力发展跨境中医药服务。为来华接受中医药服务人员签证和中药材出口提供便利。(省委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西安海关分别负责)

  (二十一)实施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创建工程。对标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示范区标准,支持有积极性的市(区)在中医药体制机制创新、中医药科技创新、中药产业规模化发展、中医药多业态融合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承展示等方向进行改革探索,创建国家综合改革试验区、示范区。〔省中医药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药监局、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七、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二十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十三)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逐步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根据国家发布的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按病种付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中医药特色健康保险产品、合作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陕西银保监局、省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二十四)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开发覆盖非基本中医药医疗服务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市(区)探索对完成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项目、价格等,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发展建设。支持和鼓励医疗机构发展药膳食养食疗服务,在机场、高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省中医药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陕西银保监局、西部机场集团、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八、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五)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开展民间中医药古籍、古方验方及特色诊疗技术的调查、挖掘、整理工作,建立民间中医药保护名录。对符合优先审查条件的中医药专利申请提供快捷服务,支持中医药技术申请国外专利。积极挖掘、培育道地药材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力争“十四五”期间新增2-3个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督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完善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省中医药局、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六)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鼓励各地建设中医药文化特色街区、历代名医纪念馆、中药材标本馆,建成陕西省中医药博物馆。“十四五”期间,新增3-5个国家级、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医药文化“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加强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老字号、中医药秘方、独特诊疗技术的传承保护,支持优秀传统医药项目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办好中国孙思邈中医药文化节,加大“药王”品牌、“长安医学”中医学术流派、“秦药”品牌宣传推介,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省中医药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文物局、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七)完善中医药法治监督体系。完善地方性中医药法规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不良执业记录制度,推进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将中药企业依法经营、提供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陕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陕西)公示。(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省药监局分别负责)

  (二十八)健全中医药组织领导体系。各市、县、区应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应在推动健康陕西行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考核中医药工作,在政策机制、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倾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扎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各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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