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被告人王某雷、王某明等人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通信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对王某雷、王某明等四人作出有期徒刑判决并处罚金,责令被告退赔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作案相关设备、工具等。
据悉,7月23日,黄龙县界头庙镇的张某在幸福门早市买菜,听到有人喊“只要有智能手机,扫码拉个微信群,就可以免费领一提卫生纸”,随即便扫码添加了一个微信群,并三十多名好友拉入群。8月1日上午,被张某拉进群的赵某向黄龙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己被骗两万余元。8月5日,黄龙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明、袁某文、刘某彤、王某雷等分别抓获。11月25日,黄龙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雷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虚假招聘信息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被告人王某明等人提供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微信二维码。二人伙同他人先后在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新荣区、左云县,陕西省洛川县、黄龙县等地的集市上摆摊,以扫二维码送礼品的方式,诱骗路人扫二维码建微信群,每个群为一单不低于三十人,由王某明将建好的群截图,并通过腾讯QQ群发给王某雷,每单报酬为一百三十元至一百五十元不等。王某雷、王某明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介绍,这是一个典型的“地推式”引流团伙,所谓转发信息、拉人入群领礼品,实则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吸粉引流”。嫌疑人通过添加微博、微信、QQ等社交软件,完成实施诈骗的“引流”任务,再由网络诈骗团伙对受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每一次转发信息、每拉一个亲戚朋友入群的背后,成全的都可能是一个违法犯罪团伙,导致自己和他人落入电信网络诈骗“陷阱”。(文 刘丽娟 韩丽绢)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