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老地名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及其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传统街巷、区域,一般不得更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方案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国有历史建筑由保护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修缮;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在推动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培育区域特色文旅产业和品牌建设,加快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方面,条例规定,历史建筑可以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以及确保建筑安全的基础上活化利用,通过修缮、改造等方式融入现代生产生活。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民宿等,但不得拆旧建新,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擅自重新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
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并动态调整。(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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