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即将举行之际,为积极落实中国-中亚峰会成果,扎实践行“一带一路”倡议,10月12日,西北工业大学哈萨克斯坦分校在阿拉木图市正式启用,标志着中国第一所高水平大学在“一带一路”首倡之地正式开始办学。
启用大会在“阿里·法拉比”哈萨克斯坦国立大学(以下简称“哈国大”)图书馆大厅举行。哈萨克斯坦总统顾问奥塔尔巴耶夫,哈萨克斯坦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副部长塔尔格特,中国驻阿拉木图总领事蒋薇,西北工业大学党委书记、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言荣,“阿里·法拉比”哈萨克斯坦国立大学图伊梅巴耶夫·詹森特·坎森图雷,哈萨克斯坦萨达巴耶夫大学、哈萨克国立农业研究大学、纳克索兹大学等单位校领导,中石油、中国有色、华为等中资企业代表,中哈双方相关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分校首批新生等出席分校启用大会。
启用大会上,李言荣代表西北工业大学向关心支持分校发展的中国驻阿拉木图总领馆、哈萨克斯坦科学与高等教育部、中资企业等表示衷心感谢。他表示,哈萨克斯坦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首倡之地,分校启用是落实中哈两国元首会晤成果的具体行动和有益实践,意义重大。
李言荣发言
李言荣对分校发展提出了三点设想,一是以人才培养为抓手,推动两国教育模式深度融合;二是以硕士培养为切口,推动高水平办学;三是以人才培养为桥梁,推进科研合作协同创新。在发言中,他寄语新同学,希望同学们成为融通中哈教育精髓、掌握新技术的好青年;希望同学们积极互学互鉴,成为中哈交流的友好使者;希望同学们增强学习本领,努力成为未来的栋梁之才。最后,他表示,期待双方携手努力,为分校发展开辟更广阔的前景。
图伊梅巴耶夫对李言荣一行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作为中国在哈萨克斯坦成立的第一所分校,哈方高度重视,希望持续完善分校教学体系,促进两国青年人才交流共进,推动中哈教育合作交流迈向新高度。
奥塔尔巴耶夫致辞表示,哈国大在哈萨克斯坦高校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西工大是中国工科实力强劲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分校合作得到双方的大力支持,希望分校建设进一步促进各领域的合作,推动中哈友谊再上新台阶。
蒋薇代表中国驻阿拉木图总领馆对分校成功落地表示热烈祝贺,她指出,为响应两国元首在中国-中亚峰会上的重要提案,在两国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两校领导周密部署,仅用5个月时间将分校由蓝图变为现实,为即将举行的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献上了一份特殊的“礼物”,切实助力中哈务实合作高质量发展。
李言荣、蒋薇、塔尔格特、图伊梅巴耶夫、奥塔尔巴耶夫等领导代表与分校首批新生合影
随后,入学新生受颁录取通知书,标志着分校第一批新生正式入学。录取通知书颁发后,李言荣、蒋薇、塔尔格特、图伊梅巴耶夫和奥塔尔巴耶夫共同为分校揭幕。
启用会前,两校签署了全面合作办学备忘录,明确培养方案、教学安排、管理机制等方面系统合作,全力保障分校高水平办学。启用会后,李言荣、蒋薇、塔尔格特、图伊梅巴耶夫、奥塔尔巴耶夫为分校剪彩,并参观了分校。
据悉,首届中国-中亚峰会期间,在中哈两国元首见证下,西北工业大学哈萨克斯坦分校合作框架协议正式签署。分校建设自签约伊始就按下“快进键”、跑出“加速度”,5个月内双方校领导会晤4次,西工大50余人次出访哈国大,高效完成培养方案、校舍选址、教学计划等准备工作,并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举办前夕迎来首批新生入学,这将促进中哈两国教育合作,推动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文/潘子祺 图/周军平)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