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全球记者走进西安博物院 传承千年的文化底蕴

2017-09-01 13:37:14|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董健雄

  “盛世碑林”2017 驻华外交官及CRI全球记者“一带一路”感知大西安国际传播周大型采访考察之旅走进西安博物院(王偲瑶 摄)

  西安博物院整体外观以天圆地方理念创作(张娅 摄)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李妍):8月30日,“盛世碑林”2017 驻华外交官及CRI全球记者“一带一路”感知大西安国际传播周大型采访考察之旅走进西安博物院,感知古都西安的历史文化。

  千年守望 读懂西安从这里开始

  “我对西安的印象非常深刻,这里拥有无与伦比的历史文物,很惊艳。这些文物让我相信西安在国际上闻名遐迩是有道理的。”来自法国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外籍记者塞巴说。

  西安博物院在国内博物馆(院)中独树一帜,以千年古塔园林式遗迹休闲景区以及古都西安现代型历史博物馆而闻名。博物院收藏了西安各个历史时期的文物13万件,其中拥有国家三级以上珍贵文物14400多件。由文物展馆区、小雁塔以及荐福寺为核心的历史名胜区、园林游览区三部分组成。

  在塞巴看来,西安博物院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展示文化,更是对当时先进生产方式的体现。他说:“战国、秦代文物陶水管道让我非常震惊。远在那个时候,中国人在城市建设上已经有了成熟的地下排水设施,这让我觉得很了不起。”

  西安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如何让更多的人了解西安、传播西安、显得尤为重要。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做好文化传播并积极拓展国际文化交流,对于丝路文明交融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塞巴认为,这些文物的展出,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当时西安先进的生产力水平以及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我认为重新去审视这些文物,对于了解西安的‘前世今生’有很大的帮助。” 塞巴表示。

  “我认为如果你想要了解中国,那么一定要去西安;如果你想了解西安的发展变迁,那么一定要来西安博物院。”来自马来西亚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外籍记者布特丽在观看文物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我喜欢这里展出的文物,特别是关于长安城历史变迁的位置关系图,直观明了,生动有趣。”

  古寺古塔博物院 建筑群相得益彰、交相辉映

  “我很喜欢这里的建筑,因为这里很中国,这些建筑对于外国人来说很新鲜。”来自马来西亚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外籍记者布特丽在小雁塔旁驻足眺望,拿出手机拍了多张照片。

  小雁塔是密檐式砖结构佛塔,原为方形十五层密檐式砖塔,在明代的几次地震中,塔顶部的十四、十五两级被毁,塔身经历了裂而后合奇迹,被称为“雁塔神合”。现存的小雁塔为十三层,保持了唐代初修时的风貌。

  来自法国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外籍记者塞巴告诉国际在线陕西频道,“在西安能看到这样的古建筑群我觉得非常的高兴,我们国家的巴黎圣母院是非常有名的哥特式建筑,小雁塔让我觉得是非常有特色的唐代建筑风格。”

  “参观之后对于唐朝的古建筑,无论是造型还有结构上都有一定的了解,更好的感知盛唐文化。同时,我觉得这些建筑都非常的古朴厚重,历史气息扑面而来。”马来西亚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外籍记者布特丽说。

  据了解,西安博物院的主体建筑——博物馆(文物展馆)由中国工程院院士、陕西历史博物馆的设计者、著名建筑设计师张锦秋创意设计,整体外观以天圆地方理念创作,突出体现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与同院的小雁塔以及荐福寺古建筑群相得益彰、交相辉映。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