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自贸蓝湾亮相 助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2021-05-27 16:24:09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陕西消息(吴宇婷):5月26日,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陕西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交流会暨陕西自贸蓝湾推介会在西咸新区空港新城举行。政商学企各界代表汇聚一堂,共同探讨陕西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路径。推介会现场还举办了相关项目签约和机构揭牌仪式。

  陕西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宁永杰在致辞中表示,希望空港新城结合临空产业特点,放大“自贸+保税、自贸+枢纽、自贸+机场、自贸+产业”叠加优势,实施系统集成创新,为陕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做出新贡献。

  活动现场,空港新城发布了陕西自贸试验区科创型载体——自贸蓝湾。自贸蓝湾位于空港新城西门户,面积约2.6平方公里,作为陕西集聚特色的临空科创产业聚集区,将围绕生命科技的大命题,吸引智能医疗装备、创新药产业,通过临空医疗美容、数字健康管理等产业,拉动区域人气,同时通过智慧供应链平台进行生产服务。自贸蓝湾旨在借助陕西自贸试验区优势,面向临空产业、航企总部、数字经济,打造陕西自贸试验区中的“特区”、开放高地及产业集聚的新港湾。其中,151亩的自贸蓝湾一号项目将在2021年启动建设。

空港自贸蓝湾亮相 助推自贸区高质量发展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210527111909

空港新城管委会于渭南市高新区管委会签约仪式

  陕西天健文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万资集团(西安)有限公司、陕西零创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颜即医疗美容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北体大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发布会上签约入园,成为自贸蓝湾第一批科创项目。

空港自贸蓝湾亮相 助推自贸区高质量发展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210527111904

全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检查维护中心揭牌仪式

空港自贸蓝湾亮相 助推自贸区高质量发展_fororder_微信图片_20210527112102

陕西省医疗健康大数据工程研究中心空港新城分中心揭牌仪式

  同时,自贸蓝湾两个科技研究中心——全民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检查维护中心、陕西省医疗健康大数据工程研究中心空港新城分中心也在现场揭牌,将分别聚焦健身设施和医疗健康数据的分析管理,进行技术研发与现实应用,后者更是现场与广东人为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

  协同创新是陕西自贸试验区自主探索区域合作共赢的全新模式,空港新城与渭南市高新区、安康市高新区、铜川新区分别签署了自贸试验区协同创新发展合作协议。签约方将围绕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口岸建设、跨境电商、支线货运网络构建等多个方面形成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会上,来自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研究院研究员马晓悦以及上海麦哲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东围绕自贸区制度创新如何推动产业聚集、自贸试验区产业布局、科技产业园区如何发展等主题在现场进行了分享。

  在沙龙环节,蒜泥科技CEO靖峰,北体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晓威,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特聘教授孙新宇,西安瑞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张磊,空港临空投控公司总经理李冀还围绕自贸区内的科技创新生态圈构建交流进行分享。

  活动现场还揭晓了丝路国际青年创新创业训练营暨中美青年创客大赛(西安赛区)决赛结果。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