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正式发布,配套制订《宝鸡市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为陕西宝鸡实现由旅游大市向旅游强市转变明晰了路径,是未来三年全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总规划和总纲领。
为发挥财政奖补资金在产业发展中的引导撬动作用,配套制订《宝鸡市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暂行)》提出4方面26条奖励扶持政策,具体如下:
一、支持品牌建设
1.对新创建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县 (区),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促进融合发展
7.对重点文旅消费新业态、新场景建设项目,给予项目建设单位10—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8.对新评定的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特色名镇、乡村旅游示范村,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全市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示范单位拟推荐名录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和工业遗产旅游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全市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基地和工业遗产旅游基地拟推荐名录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10.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全市省级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拟推荐名录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11.对新认定的省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全市省级旅游商品 (文创产品)孵化基地拟推荐名录的,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12.对新荣获文创产品、旅游商品评比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对新荣获国家文华奖、群星奖的舞台艺术作品,分别给予创排单位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荣获陕西省文华奖、群星奖的舞台艺术作品,分别给予创排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市内国有、民营文艺院团创排的舞台剧目,参加国家级、省级组织的各类调演展演、艺术赛事等活动,对大型舞台剧目分别给予创排单位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经费,对小型舞台剧目分别给予创排单位10万元、5万元的补助经费。
15.对新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保护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6.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工坊,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新列入全市国家级、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工坊拟推荐名录的,给予创建单位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重点非遗特色街区建设项目,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17.对在带动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特色品牌塑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重点非遗保护项目,分别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三、提升服务品质
18.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对新评定的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全市等级旅游民宿拟推荐名录的,给予每户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0.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智慧旅游信息化建设典型案例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对在年度全市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测评中获得游客满意单位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加强人才培养
23.对获得全国高级、中级导游资格证并在宝鸡市从事专职导游工作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5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的国家级 “金牌导游”项目带头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对代表宝鸡市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服务技能大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奖项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25.对新获评的全国乡村文化旅游能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对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发放传习补助资金3千元。
各项政策资金的申请、审批、兑现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由宝鸡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印发。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宝鸡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宝鸡市文化和旅游局承担。(央广网记者 侯凯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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