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下午,渭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闫永江介绍,2023年以来,渭南市检察机关共摸排各类侵害公益案件线索1241件,立案119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及公告1089件,提起诉讼20件,法院审结11件,均获支持。
发布会现场
闫永江表示,近年来,渭南市以秦岭、黄河生态保护、关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乡村振兴为重点,围绕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开展检察监督,联合市水务局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立办污染黄河、湿地保护、非法建设等案件7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5件;结合办理的黄河湿地保护违规取水等案件,督促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排查堵塞监管漏洞,共同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持续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监督活动,立案20件,发出检察建议20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活动,立案13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2件;结合本地实际,渭南市检察机关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8件,行政机关已立案查处16件,督促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28家34台,有效防治了大气污染;深入田间地头,围绕乡村环境治理等立案26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30件;持续发力保护国有财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立案4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0件,挽回损失1627万元。
同时,渭南市各级检察部门还聚焦群众需求,围绕民生重点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活动,立案176件。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出惩罚性赔偿金 20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46 处;持续开展医疗美容等专项监督活动,立案8件;在游泳馆卫生安全等方面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立案4件;二次供水专项监督活动立案10件,相关案例入选省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并且,在市人大常委会支持下,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写入地方性法规;积极“答新题”“解难题”,加强新领域公益司法保护;在城镇燃气供应等新领域探索,立案56件;围绕特定群体权益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红色资源保护等,分别立案19件和26件;组织魏长城沿线基层检察院立案6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在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保护方面,办理案件10件;发挥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大数据平台作用,2023 年以来有7件公益诉讼案件被省以上评为典型案例。
除此之外,渭南市检察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成效显著。2023年6月,渭南市检察院与市水务局联合印发了《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市县两级院针对私设自备井取水、超量开采地下水等问题,共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5件,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地下水取用秩序,地下水资源保护取得实效。大荔县院开展洗车行业违规取水专项监督活动,推动有关部门强化取用水审批监管,加大对非法取水的查处力度,推广安装循环节水设施,以“我管”促“都管”扛起节水治污责任。富平县院建立黄河流域石川河富平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监督模型,该模型入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模型大数据库,截至目前已应用监督模型办案6件。在聚焦荒漠化防治方面,渭南市合阳、澄城、白水、韩城和富平县院围绕渭北旱塬植被恢复,针对非法侵占、过度利用林地、防护林管护等问题,推动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责任主体对损毁的林木依法补植复绿22.1亩。在农业面源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方面,渭南市检察院指导潼关等4个基层院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摸排,共摸排应登记未登记污水处理设施39处,处理设施不规范运行线索5条。临渭区院、富平县院针对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对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造成污染情形,督促行政机关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各个环节,切实消除土壤污染。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潼关县院督促相关部门修复矿山地质生态环境8处约65000余平方米,消除矿山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2处。蒲城县院以办理北山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案件为契机,联合县法院在卧虎山建立生态修复法治教育基地,会签《关于加强公益生态修复与社区矫正的协作意见》。围绕黄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今年2月,渭南市检察院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共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4件,促进传统村落的合理保护利用,建设美丽渭南,留住三秦乡愁。(文/图 吴明玲)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