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孙镇法庭结合辖区“人熟、地熟、物熟”的特点,注重发挥基层组织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和查人找物的优势,运用“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推动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人民法庭与执行工作领域进一步落到实处。截至目前,孙镇法庭共立案741件,诉前保全135件,诉前化解纠纷233件,执行278件。
门口立案更便捷
孙镇法庭以“如我在诉”的理念优化诉讼服务,建立“家门口”一站式诉讼服务办公室,在醒目位置摆放《民事起诉立案登记流程》《申请保全流程》《申请执行流程》以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便于当事人参考,提示当事人一次性提供所需材料。同时,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实行上门立案,减少群众诉累。
“法官!我想告状,我今年84了,娃娃都不管我,我想告他们,可我腿脚还不太好……”电话那端传来老人颤颤巍巍、抽泣的声音。
“老人家,不要着急,你是哪个村的,我们马上过来,有什么困难我们一起想办法解决!”正在起草判决书的法官说道。
挂断电话后,法官立即致电村上的组长了解柏大娘家的具体情况,并与组长商议请其先前往柏大娘家查看情况,稳定老人情绪。同时驱车赶往柏大娘家中。
“我前些天生病,起不来,没人管,连口热饭都吃不上……”“我要告他们,但我没钱交诉讼费,也不会写诉状……”在交谈过程中,柏大娘表示要将三个子女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每月支付赡养费。
“柏大娘,你别着急,现在我们指导你填写立案材料,办理立案手续。”在法官的指导下,立案成功,并为她减免了诉讼费。
“谢谢你们!真没想到,我打了一个电话,你们就能到我家来帮我立案,还帮我申请免交诉讼费,现在法院就是好!”柏大娘激动地说道。
诉前保全显成效
以保全促送达、以保全促调解、以保全促执行。孙镇法庭进一步强化对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释明和引导,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保全申请,依法及时作出保全裁定,实现保全案件从申请立案到保全实施平均时长不超过三天,以高效的保全措施,助推“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运行。
蒲城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清偿货款,为确保债权的实现,申请人蒲城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法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经法庭审查,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1万余元。在得知财产被冻结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并达成和解,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第一笔123万元货款后,申请人蒲城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法庭提出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拖欠一年多的货款,通过诉前保全方式,不仅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而且为申请人及时追回了货款。
截至目前,孙镇法庭诉前保全立案135件,保全完毕106件,直接促成调解103件,实现当事人债权1000余万元。
诉前调解化纠纷
孙镇法庭特约调解员老焦,系石羊集团退休职工。曾担任蒲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热衷法治事业,在周围群众中有极高的威望。经老焦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均能心服口服,案结事了。
王某与苏某某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医疗等费用的赔偿金额争议较大,经调解员老焦的耐心调解,王某认可了自身的伤势较轻,适当降低了自己所要求的赔偿金额,苏某某在调解后也认可了王某的住院花费等金额,并表示自己愿意承担王某的住院费等,最终双方达成合意,苏某某向王某赔偿住院费用2600元,当场履行完毕,从根本上解决了调解案件转为执行案件的情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要关注于案件的本身,也要综合考虑案件审理前后的相关问题,要从根本上减少执行案件的产生,通过对每一件案子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自身的义务,鼓励案件当事人当场履行自身义务,并出具蒲城县人民法院自动履行证明书,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驻庭执行保权益
为推动立案入口、审判关口、执行出口在人民法庭有机衔接,自建立驻庭执行模式以来,由驻庭执行员办理人民法庭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原审法官配合执行员查询当事人信息、约谈、失信曝光等,实现在一个法庭就能完成案件的全流程处置。
黄某与詹某的民间借贷案判决生效后,詹某未按照判决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经黄某申请,孙镇法庭立案执行。 法庭接群众举报,詹某在一麻将馆打麻将,驻庭执行员及法警果断将詹某拘传到庭。到庭后,詹某依然态度强硬,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层报审批后,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拘留十五日后,经驻庭执行员耐心劝导,释法明理后,詹某主动和黄某达成和解,并履行全部案款,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截至目前,派驻执行员已办理各类执行案件42件,既方便了群众的诉讼和执行,又提高了办案质效。这一新举措,获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和认可。
为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孙镇法庭还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到村组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到村组,方便周围群众提供执行线索或举报,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文 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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