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发文,再次明确了我省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
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25年4月1日起,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3〕1487号)规定执行。
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到2030年前,对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应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的用户不可选择执行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其中,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择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作调整;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照陕发改价格〔2023〕1487号文件规定执行。(陕西日报记者 杨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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