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陕西省切实解决执行难部门协作联动领导小组部署了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渭南两级法院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汇报,积极争取有力支持,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衔接、密切配合,形成了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声势,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全市两级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57案62人,公安机关立案26案27人,检察机关起诉7案7人,法院判处8案8人(含自诉案件1件),13案13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
为持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引和震慑作用,现发布一批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拒执行为,包括转移资金逃避执行、拒不腾迁涉案房产、非法受偿到期债权等多种情形。为确保生效裁判依法执行,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渭南全市公检法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为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案例一:转移资金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杨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判决杨某给付张某84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向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杨某既不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流水记录,该记录显示被执行人杨某在收到142万余元赔偿款后,自2023年9月13日起开始转移资金,后私自全部转出,并拒不提供资金去向。澄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向杨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杨某仍然拒不履行。2024年12月2日,澄城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25年8月12日,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法院送达的报告财产令后,有义务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不得隐匿、转移责任财产。本案被执行人杨某为规避执行,采取银行卡取现等方式隐藏、转移财产的手段,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二:拒不腾迁涉案房产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李某某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返还王某某31.6万元。后王某某向大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院对李某某名下房产经两次拍卖、变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以变卖价27.1647万元折抵案件款,接受该房产。在后续多次腾迁房屋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配合,且手持蜡烛,以点燃地毯为要挟,暴力对抗、阻挠执行。大荔县人民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3月19日,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在一审庭审期间,李某某自愿配合执行法院履行了腾房义务。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以恐吓、辱骂、威胁等暴力方法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的,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配合法院腾迁房屋,采用暴力手段对抗阻挠执行,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从严惩处,有力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平正义。
案例三:转让房产规避执行被移送追究拒执罪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司法确认,确定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99万元及利息,但赵某某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执行立案后,韩城市人民法院向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查询,仅发现其与丈夫王某某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在督促履行无果后,执行人员决定查封该房产。在查封过程中,发现赵某某、王某某已将案涉房产私自转让。韩城市人民法院将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联动执行,在强大的震慑下,赵某某偿还了全部款项,某银行出具了谅解书,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某不予立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如实报告财产,不得非法转让财产。本案被执行人赵某某明知需履行偿还银行借款义务,仍与丈夫王某某转让房产,且拒不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公检法机关联动震慑下,被执行人赵某某偿还全款并获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四:非法受偿到期债权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常某某与刘某某、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确认刘某某、秦某某归还常某某借款157.09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刘某某、秦某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常某某向华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为规避法院执行,私下从次债务人薛某某处受偿现金15万元,以沙抵债55万元,且既不向执行法院报告,也未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函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2024年1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向华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2025年2月27日,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刘某某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通过私自受偿到期债权、隐瞒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仍可通过自诉途径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本案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经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严厉惩治了恶意拒执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非法出售查封房产被判拒执罪
【基本案情】
雷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返还雷某欠款41.5万元。2018年12月6日,因王某对剩余欠款19万余元未偿还,雷某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执行法院对王某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2020年11月20日,执行法院对该房产续封三年。2022年5月6日,王某在明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该房产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张某。2022年9月,合阳县人民法院将案涉房产进行拍卖,案外人张某提出执行异议未获支持。合阳县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2月19日,公安机关在浙江省将王某抓获。经合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对于人民法院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财产,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处置。本案被执行人私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予以出售,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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