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延续 三行业继续享受30%扣除比例
2026-03-10 15:08:48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吴明玲责编:王菲

  一家医药制造企业年度广告花费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应该如何扣除呢?

  前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对2026年至2027年12月31日该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予以明确。

  陕西理工大学教授、汉中市法学会驻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站站长、经济学博士卢阳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次发布的公告主要是对2025年底到期原有政策的延续,其核心规定并未发生变化,一是延续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较高扣除比例,允许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限额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一比例显著高于一般行业15%的扣除标准;二是继续允许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之间,在税法限额内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归集与调剂,为集团型企业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整体运营效率提供了税务支持;三是继续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项政策延续主要体现了对特定行业的有力支持与税收规则的稳定连续。一方面,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等行业具有品牌建设投入大、市场推广需求强的特点,维持30%的扣除比例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和品牌创新投入;另一方面,政策执行期延续至2027年底,也为企业提供了清晰、稳定的税收预期,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中长期经营规划与市场战略。

  作为“十五五”开局之际延续执行的重要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通过维持对特定行业的精准扶持,稳定了市场主体的发展预期,有助于激发相关行业的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的政策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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