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设陕西等7个自贸试验区 进入试点探索新航程

2016-09-01 09:07:39|来源:新华社|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原标题:自贸试验区试点扩大范围 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新设7个试验区

  上海自贸试验区运行近3年,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及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已满“周岁”。近3年来,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效?在试点经验可复制可推广方面有哪些进展?下一步是否会扩大自贸试验区试点范围?新华社记者就此独家专访了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自贸试验区建设大胆探索取得阶段性成果

  问:近3年来,自贸试验区建设取得了哪些成效?

  高虎城: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启动以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创业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深化。4个自贸试验区深入试点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持续拓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及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

  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贸易监管制度创新成效明显。口岸管理部门加快实施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不断优化“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监管模式,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举措。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率先上线。各自贸试验区通关效率平均提高约40%。

  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为目标,金融开放创新举措稳步推出。上海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试点由人民币业务拓展至外币;黄金国际板平稳运行,国际板黄金交易规模近2000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推出公募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产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银税互动”诚信小微企业贷款免除担保等。

  以防控风险为底线,严密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构成了自贸试验区全链条信用监管体系。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普遍建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与4省市政府协作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和协调机制,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等机制平稳运行,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不断深化,未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以鼓励创业创新为着眼点,公共服务支撑体系不断完善。上海市将自贸试验区建设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结合,探索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生就业等制度;广东自贸试验区出台人才建设意见,推进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天津自贸试验区专辟“双创特区”,为创业创新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福建自贸试验区引入两岸金桥(福建)就业培训机构、福建工程学院创新创业孵化中心等“双创”服务支持机构。

  以服务国家战略为根本,差别化功能举措不断推出。4个自贸试验区各辟蹊径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建立亚太示范电子口岸网络;广东自贸试验区“走出去”与伊朗、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自贸园区开展合作;天津自贸试验区推出“一带一路”过境货物专项便利检验检疫制度;福建自贸试验区以中欧班列(厦门)常态化运营为契机,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总体看,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受到境内外投资者欢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联合评估显示,82%的受访企业反映营商环境进步明显,95%以上的企业看好后续发展;有关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对自贸试验区政府部门服务效率、企业设立便捷度、办事透明度等都打了高分。

  多种方式复制推广经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试点显成效

  问:自贸试验区作为改革开放试验田,一直以试点经验可复制可推广为根本要求,自贸试验区在这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

  高虎城:“边试点、边总结、边推广”是自贸试验区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2013年以来,自贸试验区不断产生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复制推广。

  第一种是集中推广,包括: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推广了34项试点经验;2015年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投资、贸易、事中事后监管方面选取了8项制度创新性强、市场主体反映好的做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监管新模式、政府智能化监管服务等,作为“最佳实践案例”印发供各地借鉴。

  第二种是各部门自行推广,各个部门对看得准、效果好的试点经验,及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复制推广。

  第三种是地方推广,4省市高度重视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积极宣传、主动发布自贸试验区成功经验,不少地方也主动向4省市取经。近期,商务部又会同有关单位,总结了新一批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正在履行报批程序准备向全国复制推广。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自贸试验区的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国务院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改外资三法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将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本次法律修改如经审议通过,将改变自改革开放以来运行了30多年的外商投资“逐案审批”管理模式,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贯彻了“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治理念,将为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创造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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