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男子故意驱车撞人致死

2016-11-09 10:22:54|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宣判现场。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报道(王梦凡):2016年11月08日上午,一起刑事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本案的被告人霍民因故意驱车撞人致死,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该男子被宣判死刑时双腿吓软。

  经了解,该案件发生于2015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霍民与朋友陆军锋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的百姓厨房门口,与同在此就餐的岳猛荣发生争执,并对岳猛荣进行殴打。岳猛荣的朋友即被害人赵光聪等十余人见状,上前阻止霍民等人离开时双方发生厮打。期间,霍民驾驶陆军锋停在百姓厨房西侧的灰色福特蒙迪欧轿车(车牌号为陕A2QZ51),沿路北侧逆行冲向位于百姓厨房门前马路上正在厮打的人群,造成赵光聪、邓刚、岳猛荣、郑晓燕、杨映涛、陆军锋等六人受伤,赵光聪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光聪系颅脑外伤后全身衰竭而死亡;邓刚为轻伤一级。

 宣判现场。(图片来源 腾讯)

  庭审中,被告人霍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据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霍民不顾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危,驾车冲撞人群,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霍民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霍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霍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霍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承金、潘加彩、涂红玉、赵风云、赵前程物质损失人民币共计六十三万六千六百三十六元五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刚物质损失人民币共计六万二千八百元三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庭审后,受害人赵光聪的妻子涂红玉接受采访时十分悲痛,泣不成声。她一方面表示到现在依然还有些不能接受丈夫去世的事实,另一方面希望能尽快拿到赔偿,好让家里的老人孩子的生活能维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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