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11-25 08:49:06|来源:西安晚报|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11月24日,备受市民关注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居民维权、业主大会等一系列困扰业主的问题也将随着新条例的颁布施行得到有效解决。

  业主可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进行自治

  生活中,因为一些物业公司和建设单位的不配合,往往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给业主维权带来了一定难度。

  对此,《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均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建设单位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5%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

  同时,条例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无法及时成立的情况下,新增设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也能协助业主掌握维权的主动权。

  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及公共建筑用途

  如今,许多居民楼里开设了麻将馆、私房菜或是小饭桌等经营性场所,给同楼居住的业主生活或多或少地带来了一些影响。

  对此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还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对小区内共有车位的收益归属以及人防设施的使用、收益等问题,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拟出售、附赠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应补充住宅维修资金

  小区内利用电梯间、公共场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十分普遍,但这笔收益到底哪里去了?用在了什么地方?许多业主并不知晓。

  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车库和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同时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新老物业交接不畅的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7日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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