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巡查通报制度的要求,做好巡查通报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区县人民政府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派驻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应当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王春宏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次主要是从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理顺管理机制,同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打击力度提出更进一步的规定。“今后,我们不仅要加强打击破坏秦岭的违法力度,我们还会从各个方面增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意识,让我们共同维护好属于我们西安的独一无二的秦岭。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何让我们秦岭变成我们西安市的金山银山这是我么大家应该共同去努力的,”王春宏说。
针对非法探矿、采矿;违法建造房屋、乱搭乱建棚房等违法建设;污染水源地;破坏耕地、湿地、林地;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林或者破坏地貌、植被;非法捕捞、捕杀野生动物等问题,将由西安市或者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组织联合执法。
据了解,《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入或不予准入意见书,书面送达申请人,并抄送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开发建设项目取得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规划及其他手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许可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查验项目准入意见书。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不得许可。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可对单位和个人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和个人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
西安市人民政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约谈制度,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约谈过程和结果。
市城管执法局秦岭分局 029-89013570
长安区秦岭办 029-85952038
灞桥区秦岭办 029-83338090
临潼区秦岭办 029-83439878
蓝田县秦岭办 029-82986666
户县秦岭办 029-84951988
周至县秦岭办 029-85176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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