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区检察院大力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2017-01-23 09:19:14|来源:国际在线|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国际在线陕西频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办理了在押人员李某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经审查,向侦查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采纳。这是该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办结的一起典型案件。

  在押人员李某某,女,咸阳市武功县人,小学文化。因与其丈夫郑某某共同在未央区某出租房内用工业松香加工出售猪头肉,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夫妻二人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5月18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2016年5月25日,在押人员李某某的辩护律师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未央区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首先审查了申请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了在押人员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了解了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案件情况。

  根据办案过程和捕后羁押情况判断,在押人员李某某与其丈夫同时被执行逮捕,作为家庭妇女,其本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单独再犯的主观意愿、客观可能性已经非常低。故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经全面审查,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出两方面的认定和判断:一是在押人员李某某没有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前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多次供述一致,认罪态度稳定,悔罪真诚;二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押人员李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有可能被法院从轻判处。对此情况,该院召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批捕部门、侦查机关进行专题研判,认为随着案件的进展,在押人员李某某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基本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已无继续羁押必要,符合“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该院严格把握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实践标准,从实现刑事司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出发,综合考虑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以及社会接受度,最终向办案机关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出对在押人员李某某一人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办案机关采纳该建议,对在押人员李某某予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案后回访,在押人员李某某在取保候审后,能够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其女儿在高考中取得了预期的成绩,被渭南师范学院录取。

  2016年以来未央区检察院,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的安排部署,以监督维护公正,以办案保障人权,以规范提升公信,切实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坚持把常态化监督落实到刑事执行各个环节,持续加大监督力度,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自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实施以来,共承办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61件,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48件,办案机关采纳29件。

  在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检察活动中。经过全面清查,共筛查出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以及未收监执行罪犯7名,积极联合辖区其他政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专项活动期间清理出来的有关案件进行了协调处理,分别对7起案件依法监督纠正,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

  在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全面摸清了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辖区财产刑执行情况,并认真分析了财产刑执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检察监督的对策。目前,监督纠正工作正在进一步推进中,现已成功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89件,辖区法院已采纳《检察建议》,专门出台实施意见,对刑事案件涉财处置工作作了严格规范。(供稿单位 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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