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职多年还给涨工资 洛南:调查是否被冒领

2017-05-23 09:15:26|来源:西部网|编辑:王菲|责编:张琳瑞

  离职十多年,单位却一直向人社部门申报着其工资信息,洛南县张先生怀疑自己的工资被冒领了。昨日(5月22日),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张先生所在的洛南县农业局,连续十多年违规上报张先生工作信息,为其“涨工资”。

  疑问1

  张先生退伍被安置

  为何不属财政供养人员?

  昨日(5月22日)上午,张先生说,自己离职十多年,单位还在给他上报工资套改信息,他心里产生了诸多疑问:他到底是属于待岗、下岗或是其他?到底有没有人冒领他的工资?“要不是我意外得知单位还在给自己上报涨工资信息并披露出来,是不是这样的情况还会一直持续下去。”

  昨日5月22日),在洛南县农业局,记者找到了洛南县农业局于2002年3月关于张先生分配安置工作的通知,上面写明根据洛民安发(2001)02号文件精神,经农业局研究,分配安置张××到农技中心站工作。据了解,文件下发后,张先生到单位上了一年班,但由于始终没有进入财政供养系统,因此没有正常领过工资,随后张先生选择了离职。

  洛南县财政局有关人员和洛南县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分析,张先生属于退伍安置,正常会被安置到自收自支单位或企业,但农技站是财政供养单位不属于自收自支单位,有可能张先生在编制卡或安置卡上出了问题,导致人虽然进入到农业局,但没有进入财政供养范围。但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查证。

  疑问2

  离职十多年按规定早该除名

  为何还在报工资信息?

  记者见到了2010年至今农业局一直在给张先生申报涨工资信息,其中有十多次上涨工资的情况,工资变动理由为年度考核合格或正常晋升。既然有工资上涨信息,是否意味着有人以张先生的名义从财政部门领取了工资呢?对此,洛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郭六谨表示,这不可能,他们只是上报了工资套改信息,并没有上报申报工资信息,所以张先生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不可能领到工资。而且工资发放财政、人社以及农业局的网络是联通的,一查就能查到,他们不可能给张先生上报的。

  洛南县农业局在一份说明回复中称,考虑到张先生有可能解决财政工资,加之他将来医保、社保缴纳需做参考,故每年均对其档案工资进行了调整上报。回复中称,2013年农技站合并后,将张先生的问题作为遗留问题向洛南县农业局汇报,农业局认为张先生虽然离职,但未解除与农技中心的隶属关系,为慎重起见,建议沿袭原农技站的作法,对其档案工资予以调整上报。但农技中心每年向财政部门上报财政供养人员信息时,从未上报过张先生本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农技中心财政供养人员也无张先生其人。

  疑问3

  上班一年未解决工资问题

  为何离职后却为其保留职位?

  “我们没有义务核查每个人的基本情况,这个由具体单位负责,我们只负责调资标准的核查。”昨日上午,洛南县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称,他们核查清楚后上报财政部门,这里边包括有财政发放工资的情况,也有本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情况。随后华商报记者从财政局了解查询到,发放工资的系统中确没有张先生的信息,也就是说张先生不在财政供养人员范围内。

  张先生已经离职十多年,作为洛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主管单位洛南县农业局对此是否知情?该局局长荆彦龙称,他们有把关不严、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对于华商报记者“为何十多年了,难道就没有发现问题?”荆彦龙表示,当初他们的想法很单纯,为了张先生以后恢复工资及社保缴纳有个依据,才这样做了。

  对此,张先生认为,洛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及农业局的说法不合常理,当初自己是持有安置卡被分配到农业局工作的,为什么会没有工资?为什么上班一年都未解决此问题?当初单位为何不出面和人社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沟通解决呢?

  纪委:

  已着手调查此事

  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针对此事,洛南县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高度重视,已安排专人调查,主要调查张先生被分配到农业局为何离职后没有办离职手续,有无工资信息,是否存在冒领工资的情况,以及洛南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接待媒体的态度等。并会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记者 陈永辉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