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阳节将至,中消协24日上午发布消费警示,提醒老年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投资理财、旅游出行、居家养老方面的注意事项。其中特别提出,部分旅行社针对老年人要求的“年龄附加费”是国家明令禁止收取的,老人可以第一时间向旅游主管部门反映,保留相关证据,及时维权。
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旅游领域的“年龄附加费”其实已有年头。此番适逢重阳节,又有媒体再次提醒老年群体避免落入“年龄附加费”消费陷阱,说明该项费用的收取仍旧比较普遍。而稍加辨析就可发现,这种一般针对老人和孩子的附加费,并非是因为这个群体需要提供特殊服务而产生,其实质上是“低价游”模式的必然产物。
在旅游市场,“低价游”往往最容易吸引老年群体。但“低价游”只是一个表面的噱头,其得以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便是游客在旅游的过程中,还必须按照旅行社和导游的要求进行一定额度的消费,从而保障旅行社的正常营收。可老人和小孩群体,恰恰又不具备足够的消费能力。在这种背景下,向特定群体提前收取“年龄附加费”,就成了旅行社变相的“保本”之道。
按照一般的市场逻辑,旅行社不做亏本买卖,既然是“低价游”了,向不消费的游客收取一定的“年龄附加费”也算正当要求。但事实上,无论是“低价游”还是收取“年龄附加费”,本身都是违规之举。一方面,旅行社推出“低价游”模式,涉及不正当的旅游市场竞争,也很容易形成对游客的欺诈,目前已被国家旅游局明令禁止;另一方面,向不同群体收取额外附加费,也违反了相关规定,有年龄歧视之嫌,若这一做法行得通,势必形成“破窗效应”,从而构成对多数游客的权益侵犯。其实,只要是正常的消费协议之外的费用收取,都该受到严格限制。
但很明显,“年龄附加费”的形成,根子还在于“低价游”模式的大行其道。换言之,只要这种模式不能得到彻底治理,即便没有“年龄附加费”,也会形成新的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损害的收费借口。因此,在提醒老人注意类似消费陷阱,并增强维权意识的同时,对于“年龄附加费”的治理,还是要回到严格打击“低价游”的轨道上来。
2015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相关规定,首次以文件形式定义了“不合理低价游”,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的标准,为打击“低价游”提供了制度基础。但从“低价游”所产生的背景来看,仅仅是盯着旅行社其实还远远不够,“低价游”在根本上说是旅游市场低端化和不成熟的一种表现。比如,不只旅行社希望靠“低价游”来招揽游客,一些景点和商家也希望靠“低价游”揽客与强制消费来支撑营收,这就涉及到旅游市场的利益分配和盈利模式问题。当然,游客之所以难以避免“低价游”陷阱,除了“贪便宜”心理,也与旅游市场的监管疲软有直接联系。但不管如何,“低价游”模式,都不应成为旅游市场的主流。
置于重阳节和深度老龄社会的背景下,“年龄附加费”的存在,确实是损害老人消费权益的一个重要隐患,必须要加以清理和查处。而置于旅游市场良性发展的角度,“年龄附加费”的坚挺,其实也是再次提醒监管部门,不应低估“低价游”模式对正常消费环境的影响,治理还需持续和加码。(作者 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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