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收入作经费来源

2017-11-03 09:52:28|来源:西安晚报|编辑:王菲|责编:董健雄

  11月2日,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11月10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管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开展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不得使用、截留、损毁和擅自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拍卖、变卖或妥善处理。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协管人员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管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管执法人员应持“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上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并应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音像记录,形成记录档案。调查取证时,应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城管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依法全额上缴国库。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阻碍城管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围堵、伤害执法人员,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拦截执法车辆或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置。

  11月10日前,您可寄信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发送传真至63916444,或发送电子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提出意见和建议。(记者 郭欣)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友情链接